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卢曼相继发表论文和著作,数量达数百种之多。
[22](p.66)在这种治疗型调解中,法官宜使用以情感人的修辞手法,多从心理上、思想上与当事人沟通,利用当事人容易接受的人情事理施以道德感化,说服他们转变态度、重建互信。进入 侯学勇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调解 法官修辞 司法公信力 。
[②] 在调解的具体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事实情况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类型的调解方式,并据此选用不同的修辞方法。这就要求法官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必须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参与其中,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否则会引起另一方的反对。这时调解人的工作就是运用各种言语技巧去改变当事人心中这种既已成形的关于问题及其解决的‘思想框架,通过重新描述冲突、重新建构冲突和重新定义冲突,去说服当事人双方就他们当下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个互相都能接受的解决之道。所以,借助法官调解技巧和修辞技巧的优化提升法院公信力的当务之急,就是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官人格,确保每个法官都能秉承善意运用修辞调解纠纷,[25]才能获得社会纠纷的真实化解和司法公信力的真正提高。[8]法官之所以需要承担积极的说服教育任务,因为每一个纠纷当事人都会想当然地带着自己是正确的偏见,向调解人描述事件经过,而这通常又会受到对方当事人的极力否认。
同时根据对方及调解人传递信息的多寡,适时调整自己的利益请求。如在背靠背调解中,法官可能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传递不同甚至相反的信息,以获得双方各自的认可,当事人一旦在事后了解到事实真相,法官的哄骗行为就会暴露无遗。普通民众则需要通过向法院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或非正式的口头申请,在得到法官的批准后方可使用社交媒体进行实时文字报道。
对于这一问题,我需要反复多次的思考和实验——保持开放的态度,权衡利弊。祝继萍,1989年生,浙江建德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助理。建立完善的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是司法公开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他称,我们越向公众敞开得越多,我们获得的公众理解就越多,那么在公众的眼中,我们就越有合法性。
有学者认为公民记者就是通过大众媒体、个人通讯工具,向社会发布自己在特殊时空中得到或掌握的新近发生的特殊的、重要的信息的公民。(一)自媒体直播庭审的主体 假如把法庭比作一个舞台,庭审比作一场戏,那么法官、当事人、律师,当然还有检控方都是这出戏中的演员,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角色和立场,而旁听者则是观众。
然而,现代技术带给司法系统以及媒体世界的巨大机遇也是不可否认的,坚持公开的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原则,于是立法者们努力地适应这种变化,探索自媒体与司法之间的新的平衡。最后,为自媒体直播庭审明确了一条原则,即在庭审过程中使用自媒体不得干扰正常的法庭秩序。既然新闻保障法的保护对象是记者,那么公民记者是否属于记者的范畴? 2008年,美国国会立法选择从开放的立场对记者进行定义:任何一个能够有规律的收集、准备、拍摄、记录、书写、编辑或者出版新闻消息的人都受到保护,这些新闻消息是关于当地的、民族的或国际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公众感兴趣的事情,目的是为了生计或者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自媒体的身影无微不至地出现在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当然包括司法领域。
最后,媒体在传播庭审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守法庭秩序,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但目前我国立法并未将旁听者列入自媒体直播庭审的主体范围,主要原因是担心普通民众缺乏相关的职业素养,无法客观准确地报道案件,同时在缺乏相关监管审查的情况下随意的报道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法院的审判工作。随着科技的进步,自媒体的发展突飞猛进,因为对自媒体可能给司法独立、公平审判带来的威胁而感到担忧、恐惧甚至绝对排斥自媒体进入庭审显然是不明智的。正如爱荷华州联邦法官Mark Bennett法官所说:我还没有准备好发出命令,允许记者每天在我的法庭上写博客,但我将为这种变化留着一扇门。
新闻记者在通过自媒体报道庭审的过程中需要受到来自法律、法官、行业规则三方面的约束。如同20年前的我们没有料到照相机、摄像机可以进入法庭进行庭审直播一样,我们依然无法预料20年后的自媒体将会在庭审过程中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但是怀揣着一个开放的心态,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结合本国司法公开的生态环境,展望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发展方向。
亚拉巴马州、加利福尼亚州等则从工作机构的角度将记者定义为与之有联系或受雇于任何报纸、录音广播或电视台的,同时参与新闻收集的人,这些州的新闻保障法只是保护一些特定形式的媒体,而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很难纳入其保护范围。(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2009年1月,爱荷华州联邦法官麦克·班尼特(Mark Bennett)允许一名塞达拉皮兹宪报的记者通过博客报道一起税务欺诈案的审判,但规定了一个条件,就是她要背朝法庭而坐,法官解释说这是为了将她打字的干扰减少到最小。[16]基于上述种种因素的考虑,赋予法官自媒体直播庭审的决定权是十分必要的。最后,建立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是未来司法公开的趋势。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经允许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未成年人案件等,新闻记者不得报道。根据《解释》第249条第3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新闻记者在经过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毋庸置疑,尽管新闻记者并不拥有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的当然权利。2012年12月20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颁布,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的规则初步形成。
公民记者通过笔记型电脑、手机,以及数码相机,从读者摇身一变成为记者,将新闻通过自媒体传播到世界各地。没有公开就没有公正,公开是司法公正的灵魂,但是司法公开并非毫无限制,司法公开不得妨碍案件的公平审判。
内容摘要: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微博、博客等自媒体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司法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关键词:自媒体 公民记者 直播 庭审 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是庭审的主导者,负责诉讼的正常进行,其主要职责是维护法庭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做出公正的判决。
在美国,显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英国法官要大很多,对于新闻记者能否在法庭上使用自媒体也完全由法官自主决定。本文受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审判理论重大课题《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关系》和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校级重大课题(2012—XZZD01)的资助。(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在指导意见中指出记者和法律评论员由于受过良好的训练,一般不会超出司法报道的界限,不会对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干扰,故记者和法律评论员无需申请即可直接对庭审进行实时报道。
首先,在英国使用自媒体直播庭审的主体可以是记者或法律评论员也可以是普通民众。另一方面,自媒体的发展在给新闻自由带来更大发展空间的同时,也为法院提供了通过充分利用自媒体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树立法院公信力的机会。
如何合理使用这把双刃剑,英国、美国的立法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从立法上定义记者是一个十分棘手却又无法避免的问题。
其次,法官拥有控制庭审的绝对权利,因此法官对自媒体在庭审中的使用拥有自由裁量权。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提及我国自媒体传播庭审的有关规则,标志着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初步形成。
明尼苏达州、俄勒冈州等州从功能的角度将记者定义为曾经直接参与收集、获取、编写、编辑或出版新闻,目的在于向大众传播的人,显然这种定义最具有法律包容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民记者因种种条件的限制未能如愿地受到新闻保障法的保护。许多法官开始大胆尝试在庭审过程中有条件地允许使用微博、博客等自媒体。此前,立法者并没有先见性地提供一套解决规则,而司法界正在轰轰烈烈地进行司法公开改革,表示欢迎舆论监督,一时间,关于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讨论甚嚣尘上。的确,法官是庭审的指挥官,其职责在于保障庭审不受不当干扰顺利进行,因此,自媒体直播庭审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相信未来即使中国司法公开发展到新闻记者,甚至普通民众可以不经法官允许即可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的情况下,法官仍然有权对发布不实报道,妨害司法公正的新闻记者以及公民记者予以惩罚。
尽管立法对新闻记者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的实体和程序要求没有具体明确,但是相信随着司法公开改革的深化发展,我国自媒体直播庭审的规则也会不断地完善。三、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初步形成 当钢笔发明出来以后,毛笔和墨水走出了法庭,当蜡烛被电所取代,逐渐地,人们认为电是理所当然的。
自媒体的形态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博客、微博、播客、个人电子杂志、社交网站等等, 正是得益于自媒体的便民化,人人都是记者成为了现实,公民记者的概念应运而生。在 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只是概括性地在第161条中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9]由此可知,尽管美国立法对自媒体直播庭审未置可否,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公众监督司法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允许在法庭使用任何形式的电子媒体,许多联邦和州的法院传统上一直反对在法庭上使用手机、笔记本电脑以及其他类似技术。